11月12日上午7时,在泰兴天星港口海事码头,15000余尾鲢鱼、草鱼正在被分批投放到长江中,这是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泰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被执行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的执行现场。
2018年4月29日,贾某父子二人在长江干流江段进入禁渔期后,携带电瓶、逆变器、竹竿渔网导线等电捕鱼工具,驾船至泰兴天星洲夹江虹桥水域,采取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捕获鳊鱼、鲤鱼等水产品31.485千克。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二人拘役,其中一人适用缓刑。
审理期间,二人与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二人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人民币1522.5元,支付修复生态环境的增殖放流费用人民币14902.2元。但二人在缴纳增殖放流保证金后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于11月12日凌晨6点组织执行团队赴现场进行强制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行动结束后,法官对现场的沿江渔民进行了法律教育。
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是泰州地区一项非常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继续坚持长江生态环境“四严”工作法,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打击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也督促被告人履行修复受损自然环境的义务,对于非法捕捞案件,高新区法院把鱼苗放流作为一项常态的制度,将义务放流活动作为悔罪认罪表现之一,列为从轻量刑要素,同时将督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