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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全市法院涉大健康产业案件和行政案件管辖
  发布时间:2022-01-01 12:04:40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2月3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和指定全市法院涉大健康产业案件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试行)》。



关于调整和指定全市法院涉大健康产业案件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试行)

泰中法〔2021〕74 号


为保障泰州大健康产业发展和中国医药城建设,打造泰州市域范围内跨区划服务大健康产业和行政审判集中管辖的司法平台,贯彻落实《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国医药城的决议》,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21〕228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泰州调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机制的批复》、苏高法〔2021〕239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泰州市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调整的批复》,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对全市法院部分案件管辖进行调整和指定。具体如下:


一、医药高新区法院管辖范围的调整

医药高新区法院对泰州全市范围内涉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的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类案件实行跨区划集中管辖。调整后,全市其他基层法院不再管辖上述案件。


(一)刑事案件

1.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以及不符合相关标准涉医药产品、食品等案件;

2.刑法第三章第八节规定的损害涉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企业商业信誉、商业声誉以及发布产品虚假广告等扰乱涉大健康产业市场秩序的案件;

3.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医护人员等行业特殊主体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4.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害涉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合法财产权利的案件;

5.刑法第六章第五节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等危害公共卫生的案件;

6.妨害涉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研发、生产、销售等发展活动的其他刑事案件。


(二)普通民事案件

包括涉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的下列案件:

1.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旅游合同、买卖合同、健康疗养等合同、准合同类纠纷;

2.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合同等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3.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增资减资等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纠纷;

4.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等纠纷;

5.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其他涉大健康产业的普通民事纠纷;

上述五类案件管辖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或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三)行政案件

 全市一审行政案件由医药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

1.全市范围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行政诉讼案件(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部分行政案件除外);

2.全市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房屋征收、医药医疗、食品、旅游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

(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部分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上述案件如因案情复杂,经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也可由集中管辖法院审理。2.非集中管辖法院自赔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司法救助案件。3.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房屋征收、医药医疗、食品、旅游以外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4.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审理案件及办理其他有关委托事项。)


(四)知识产权类案件

1.刑事案件

(1)发生在全市范围内,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涉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发生在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辖区内,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应当由医药高新区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

(1)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全市范围内,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以外的,涉及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海陵区、兴化市辖区内,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00 万元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行政案件

(1)发生在全市范围内,涉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发生在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辖区内,应当由医药高新区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五)执行类案件

以上(一)(二)(三)(四)类案件审理后,生效裁判申请和移送执行的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异议、复议和异议之诉等案件。


二、高港区法院管辖范围的调整

医药高新区法院除上述五大类案件之外的其他刑事、民事、执行案件,调整至高港区法院管辖。


三、海陵区法院管辖范围的调整

取消海陵区法院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权,海陵区法院现集中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调整至医药高新区法院管辖。


四、靖江市法院管辖范围的调整

靖江市法院现管辖的靖江、泰兴、姜堰、高港辖区内涉大健康产业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领域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调整至医药高新区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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