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类个人破产”案典型案例,其中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则案例“吉某某类个人破产与公司强制清算一并清理案”入选。
吉某某类个人破产与公司强制清算一并清理案
案情简介
吉某某因欠债较多不能偿还,向泰州医药高新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立案后,向已知债权人发送通知书,至债务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社区进行初步资信调查,未查及债务人存在不宜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情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就吉某某个人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法院执行查控的财产情况为基础,申领调查令对债务人近年来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主要财产明细及变动情况作进一步核查。与债权人逐一取得联系,沟通债权申报事宜,严格审核债权真实性和相应数额。与债务人沟通拟定最终清偿方案,推动债务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会上与线下表决,审定债权人9人,债权数额118.86万元,债权人对吉某某的信用表示认可,一致表决通过清偿方案。根据方案,吉某某应于三年内对经审核确认的债务按70%的比例进行清偿,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20%,第三年不低于30%。该方案由管理人负责监督实施。债务清偿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由管理人就剩余债务是否免除、债务人是否恢复信用提出申请,由法院最终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吉某某系某公司100%的出资人,且个人与公司存在债务联保情况,法院引导债务人对公司强制清算,有利于厘清债务人实际资产状况及债务数额,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