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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兴化大闸蟹” ,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
作者:吴兵 卞宇星  发布时间:2021-11-25 14:39:06 打印 字号: | |

2021年8月1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及“兴化大闸蟹”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某某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兴化大闸蟹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近日,泰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当庭驳回黄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兴化市作为知名的鱼米之乡,曾获评中国河蟹养殖第一县(市),养殖规模和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兴化大闸蟹协会作为本地协会组织,是“兴化大闸蟹”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兴化大闸蟹”品牌通过多年的人气、口碑积累,在全国范围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0年9月25日,黄某某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发布标题为《有的螃蟹送给你吃你都不要吃,要吃就得吃好吃的#大闸蟹》的视频,视频陈述内容为“兴化的螃蟹,想都不要想,那个螃蟹送给你吃都不要吃,专门有一种饲料,吃了就是红膏,跟鸭蛋一样,吃了就长红膏的”。该视频的浏览量为1058508次,点赞量为5839次,评论数为3962,分享量为816,对“兴化大闸蟹”品牌的商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于是兴化大闸蟹协会将黄某某诉至法院,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黄某某不服,以案涉抖音账号是他女婿冒用他的身份注册,被诉侵权行为实施者另有他人;上诉人本人是某钢管公司的员工,与被上诉人不存在竞争关系,不符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为由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于11月22日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涉抖音视频的商业诋毁纠纷,所谓商业诋毁,是指损害他人声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贬损,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选择通过电子商务模式开展生产经营,自媒体经营者进行合法经营难免涉及对他人商品的合法评论,但是商业言论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言论不同,会直接影响相关消费者的选择,更会给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和市场利益带来影响。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时代的商业言论更须谨守法律的界限,客观、理性、克制,否则也会酿成苦果。


 
责任编辑: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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