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苏某与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某于事故发生当日在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其和同室病友聊天时,听说可以编一个理由从医保途径多报销医药费,遂与其女陈某(另案处理)共谋谎称其系自己在家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为由向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报销,陈某至苏某居住社区开具了“苏某在家不慎跌伤”的证明,在苏某出院时非法报销了 23933.89元医疗保险金。
2020年11月,审计部门到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查时,以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医保报销数据与同期交警部门公布的出警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医保报销的十余人有交警出警记录,但在医保报销时未提及交通事故,理由均是在家不慎摔倒或者骑车不慎摔倒。后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十余人逐一打电话核实有否发生交通事故,苏某承认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摔倒,并隐瞒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希望广大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切勿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待遇,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