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吃夜宵,期间饮酒遂喊代驾至市区某KTV,在KTV唱歌期间张某又喝了六七瓶啤酒。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汽车从KTV出发行驶近5公里后,将车停在了交警队门口。执勤交警发现警队门口的车上有人在呼呼大睡,任凭如何敲窗也无法唤醒,后发现天窗未关,交警于是从天窗中喊醒了张某。经抽血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张某自知酒后不能开车,但因为当时喝多了,冲动之下就酒后开车了。如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张某后悔不已。但后悔无法避免被告人被依法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无法逃脱刑罚的制裁。
【法官提醒】
饮酒驾驶,害人害己。广大驾驶员应当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意识。在办理的大多数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侥幸心理作祟,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即使酒后开车也不会影响驾驶操控”或是“自己对交警设卡拦查路线和时段熟悉,可以避开拦查”;也有被告人对醉驾的认识存在误区,以为醉驾行为无非就是罚款或行政拘留,对其触犯刑罚的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也有被告人以为只有驾驶汽车才能构成醉驾,为逃避查处,酒后驾驶摩托车出行等,以上种种最后均受到了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