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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设施不维护,侵权担责任
作者:顾嘉辉  发布时间:2021-05-08 16:50: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4日上午,马某在泰州某小区广场跳舞健身,后倚靠在石墩上休息时不慎被倒下的石墩砸伤,导致多处椎体骨折,进一步治疗后,门诊拟“腰椎爆裂性骨折”收住入院。截至2020年6月15日,马某支出医疗费100049.76元。

砸伤马某的石墩为石雕装饰物,该石雕装饰物位于万千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商业街。联华置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小区委托给万千物业公司以劳务派出方式进行物业服务活动。石雕装饰物放置在商业街广场花坛上拐角处,花坛高度约40厘米。商业街广场花坛上还放置了其他相同形状的石雕装饰物,石雕装饰物的高度约为90厘米,最大直径约为50厘米,结构为上下三节,顶端的第一节和中间的第二节通过胶水固定,中间的第二节和下面的第三节通过榫卯固定。

马某认为联华置业公司系该小区广场上石墩的所有人,万千物业公司是石墩的管理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其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受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便将联华置业公司和万千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而在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对于损害的产生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万千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商业街的管理人,对于马某的受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庭审中,万千物业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李某称,其在事发前20天左右曾看到马某在跳舞时手扶石雕,动作幅度较大,便告知马某注意安全,且李某还报告了物业值班班长。石雕装饰物位于广场上,行人通过时伸手便可触及,故从证人李某的证言可知,事故发生前,万千物业公司应当知道有人对石雕装饰物施以较大外力,但万千物业公司并未通过设置警示牌等方式进行警告、提示,故万千物业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石雕装饰物整体较重,如无较大外力作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脱落、坠落等情况,且其本身并非供居民体育锻炼活动的器材,也非供居民倚靠休息的设施,而马某对石雕装饰物施以外力,石雕装饰物脱落、坠落并砸伤马某,马某的行为是造成自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过错程度较大,依法可以减轻万千物业公司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万千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联华置业公司并非案涉商业街的管理人,本院对马某请求联华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对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在提供商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以本案石雕为例,石雕装饰物位于广场上,行人通过时伸手便可触及,物业公司应当通过设置警示牌、安排专人巡视警戒等方式进行警告、提示,以防因人为外力作用或大风、暴雨等自然因素导致石雕倾倒砸伤行人的事件发生,进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广大群众在日常健身锻炼时也应时刻注意安全,使用固定牢靠、设备完好的健身器材,并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适当进行锻炼;户外活动过程中,应尽量与石雕、假山、水池、悬挂装饰物等用于观赏的景观保持距离,以免“天有不测风云”;更不能使用外力推撬、随意倚靠、肆意破坏,若不慎造成自身损害且存在相应过错,也只能“自食其果”。


 
责任编辑: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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