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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业主擅自外移入户门,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作者:陈俊涛  发布时间:2021-03-22 16:54:5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自当和睦相处。然而,同为邻居的孙某和顾某却因一扇门产生了争执,甚至闹上法庭。

擅自外移入户门,拒不整改

孙某和顾某是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邻居,共用同一楼道。2020年6、7月,孙某为利用空间,在装修过程中,将其房屋的入户门外移了约1米,将原为公共区域的走廊变为自家专用区域。孙某外移后,其入户门与顾某家入户门不足20公分。顾某投诉至物业及住建部门,物业公司、住建部门向孙某发出装修违规整改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孙某始终态度强硬,辩称小区内将门外移不止其一户,门外移后将入户门改为向内开启不会影响顾某通行。

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孙某、顾某系邻居关系,孙某将其房屋的入户门外移了近1米,将原本属于公共走廊的部分变为私有的房屋,系擅自占有共有部分,且外移后的入户门距离顾某入户门不足20公分,不仅侵犯了包括顾某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顾某的通行,影响了顾某对其房屋共有部分的利用。故判决孙某以该幢楼楼层平面图为准将擅自外移的入户门、地面及墙壁恢复至原状。

法官提醒

在城市建设中,越来越多的人住上了楼房,遇到一个单元两户、三户甚至四户的户型实属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入户门的位置是根据建设要求进行审批的,若一方更改入户门位置,不仅会影响其他住户的通行,还影响其他住户对共有区域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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