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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播啦 | 法官直播助力防范预付式消费 “陷阱”

  发布时间:2024-07-12 17:16:33 打印 字号: | |

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关注民生热点问题。2024年7月11日下午,医药高新区法院商事审判团队李文娟法官应邀走进“法官在线”直播间,紧扣《预付式消费:小心“馅饼”变“陷阱”》主题,面向广大网民在线普法。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的消费模式,常见于零售、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消费者来说,这种消费模式可以减少现金使用并获得优惠和折扣,对商家而言则能快速聚拢资金、锁定客源、迅速占领市场。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商家卷款跑路、改变服务内容、提高使用门槛、设置霸王条款等引发的纠纷,不少消费者非但未能享受到商家描画的“馅饼”,甚而不小心落入精心布设的“陷阱”,导致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司法需求,李文娟法官参考新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深入解读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常见多发问题,并用贴近百姓生活的语言为大家解惑、支招,提示广大消费者做到:谨慎选择商家、认真审阅合同、保留消费凭证、提升维权意识。“我的泰州”客户端、“泰州微视听”视频号、“泰好看”抖音号、“江苏经济报”视频号、“江苏政法”微博直播平台同步开启直播,据统计累计有33175人次收看直播,共收获29486人次点赞,并被省内多家政法媒体点评、转发,取得了不俗的关注度和普法宣传效果。

本次“法官在线”设置了回放功能,让我们回顾重点,一起来加深印象吧!

Q:办卡充值后商家跑路了,怎么办?

A: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Q:报名后培训班不上课了,怎么办?

A:预付式服务合同经营者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的款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的,法院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经营者应退还的款项数额。

Q:商家承诺的“退款自由”不兑现了,怎么办?

A:经营者为重复使用,事先拟定、打印,以备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使用,且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未就该条款再进行协商,此系格式条款。如:“擅自解约,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此类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经营者处于无论服务是否到位都能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经营者的主要权利,未公平分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责任编辑:商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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